石审改办发〔2017〕1号 签发人:刘海泉
关于进一步梳理行政权力事项
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打造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按照包头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紧急通知》(包审改办发〔2017〕1号)文件精神,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包头市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及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及时调整各相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确保上下协调同步。
(二)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依照“减证便民”相关精神,清理规范各类公共服务事项所需申请材料,精简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证明,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和改进办事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便民利民。以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核心,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三)坚持统筹兼顾。认真梳理分析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之间的内在联系,实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等工作的有机融合。
三、具体任务
(一)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请各部门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部门职责调整情况,认真梳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对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对设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相应调整,对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要进行调整。
(二)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全面梳理本部门、本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1.此次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范围:一是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具有依申请权力特征的行政权力事项;二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包括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提供的权责清单之外所有公共服务事项;三是公用事业服务事项,包括水、电、气、暖、通讯、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
2.按照“减证便民”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清理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种申请材料(包括证明、声明、介绍信、签字、盖章等)。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或内部互认共享的一律取消、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权查证或无法查证的一律取消。
3.对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认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国家明确取消的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工作程序
按照包头市审改办相关要求和我区“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和公布工作。为顺利推进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需明确如下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抓好落实。
(一)自行梳理(11月1日—11月3日)
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对照上述工作任务自行梳理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本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情况,并按填表说明填写附件一,经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于11月3日前报送区审改办(附电子版)。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全面梳理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申请材料和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按填表说明填写附件二和附件三,经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于11月3日前报送区审改办(附电子版)。
(二)审核确认(11月4日—11月8日)
区审改办联合区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梳理结果审核,就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与相关部门商榷,达成一致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
(三)征求意见(11月9日—11月23日)
各部门、各单位对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确认后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权力调整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送区审改办,区审改办审核通过后形成权力事项调整意见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公布实施(11月24日—11月30日)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区政府审定的权力事项调整意见修改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的权责清单并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区审改办统一调整区本级权责清单并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各部门、各单位将区政府审定的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在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区审改办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形成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是巩固和拓展“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是优化部门工作职责、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是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清单等清单的基础性工程。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临近年底,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建立主要领导督办、分管领导主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积极配合的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同时为便于工作的推进和衔接,请各部门、各单位将分管领导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附件四)于11月3日前报区审改办。
联 系 人:王颖
联系电话:8728134
传 真:8728133
电子邮箱:nmbtsgbb@sina.com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情况梳理表
2.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表
3.已取消和拟取消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梳理表
4.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
石拐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石拐区编办代章)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一:
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情况梳理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拟调整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性质 |
实施主体 |
调整意见 |
调整依据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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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拟调整权力事项名称”填写本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本单位需要变更、调整的权力事项。
2.“权力性质”填写拟调整权力事项的类项(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3.“实施主体”填写具体行使此项权力的内设科室或事业单位。
4.“调整意见”填写拟调整权力事项的调整意见,如:取消、下放旗县区、新增或承接自治区下放等。其中,新增和承接自治区下放
事项要按照权责清单的公布范式另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
5.“调整依据或理由”填写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及国家、自治区取消、下放事项的文件名称。
附件二:
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类别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办事地点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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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
出具机构 |
设定依据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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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填写本部门、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
2.“服务类别”填写公共服务事项的类项,包括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公用事业服务事项。
3.“实施主体”填写实施此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内设科室或事业单位。
4.“实施依据”填写实施此公共服务事项的依据性文件。
5.“办事地点”填写办理此公共服务事项的场所。
6.“申请材料”中“申请材料名称”填写办理此公共服务事项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名称;“出具机构”填写出具此申
请材料的机构或组织(出具机构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请在机构前加“*”号标注,申报材料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申请人现有证照的
可不填出具机构);“设定依据或理由”填写要求提供此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或其他理由。
附件三:
已取消和拟取消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梳理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名称 |
出具机构 |
取消理由 |
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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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填写本部门、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事项。
2.“申请材料名称”填写最近一次清理取消和此次梳理拟取消的申请材料名称。
3.“出具机构”填写出具此申请材料的机构或组织(出具机构为中介服务机构的请在机构前加“*”号标注,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现有
证照的可不填出具机构)。
4.“取消理由”填写取消此申请材料的理由,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能通过现有证照证明、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能通过
网络核验或内部互认共享、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无权查证或无法查证等。
5.“取消后的办事方式”填写取消此申请材料后的证明方式,如网络核验、互认共享、申请人书面承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
附件四:
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职 务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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